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少年宫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青少年宫依法办学,建设现代管理制度,促进青少年宫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宁波市北仑区青少年宫(宁波市北仑区青年综合服务中心)(下文简称区青少年宫),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富邦街88号C区6号楼。 第三条 区青少年宫经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共青团北仑区委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适当补助。 第四条 区青少年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引领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承担校外少先队工作,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技体育、文化艺术、劳动实践、自护体验、国防教育和对外交流等公益性教育教学体验活动。 (三)联系、凝聚、引导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年群众,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 (四)提供线上线下青年综合服务,实施青年公益项目,优化青年发展环境。 第五条 区青少年宫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波市北仑区委员会。 第六条 区青少年宫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区青少年宫的领导班子由共青团北仑区委统一管理,主任、副主任及中层干部由共青团北仑区委任命。青少年宫按管理权限负责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有青少年宫发展决策权、财务基建审批权、行政事务管理权,以及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区青少年宫的义务: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面向全体青少年,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青少年听党话、跟党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接受共青团北仑区委的领导,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工程项目等向共青团北仑区委书记会议报告。接受共青团北仑区委有关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和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三)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融合,为少先队组织和大、中、小学校服务,为社区、农村服务,为困境青少年服务,为其他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积极支持开展各项工作,维护教职工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和学员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七)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区青少年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共青团北仑区委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区青少年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区青少年宫主任、副主任及中层干部; (三)审查(核准)区青少年宫的章程草案; (四)监督区青少年宫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对区青少年宫的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工程项目等进行研究审议;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条 共青团北仑区委的义务: (一)支持区青少年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区青少年宫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区青少年宫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区青少年宫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区青少年宫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区青少年宫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参加专业教研、继续教育、学术交流等专业培训; (七)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区青少年宫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区青少年宫宗旨,维护区青少年宫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三条 根据《党章》有关规定,本单位未单独设立党组织,党员编入团区委党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在共青团北仑区委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共青团北仑区委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在共青团北仑区委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下,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七条 共青团北仑区委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纳入共青团北仑区委员会,在共青团北仑区委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十九条 区青少年宫设主任1名,是单位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全面主持行政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宁波市北仑区青少年宫(宁波市北仑区青年综合服务中心)建立主任班子会议制度,行政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和办法; (二)研究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教职工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遇到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三)酝酿和讨论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和思路安排,以及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组织架构及部门职责调整等事项; (五)研究本单位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招聘、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辞职、辞退、培训、奖惩、出国等事项; (六)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项目、活动、大项采购的招投标工作;研究审定单项金额3000元以上(含)1万元以下(不含)的支出事项; (七)研究本单位内各类先进推荐、评定、考核结果等事宜;涉及教职工工资绩效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及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九)研究其它应由主任班子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 主任班子会议集体决策程序及要求: (一)班子成员提交主任班子会议拟审议的事项,经宫主任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提交主任班子会议审议;无特殊原因,任何人都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主任班子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可在钉钉APP上提交相关议题; (二)主任班子会议出席人员由宫主任、宫副主任、宫主任助理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主任班子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四)主任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 (五)主任班子会议实行末位发言制,会议议题涉及本人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六)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共青团北仑区委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区青少年宫在共青团北仑区委的领导下开展群团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8个,分别为:办公室、青少年教育发展中心、财务人事部、基层组织建设中心、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青年全媒体运行中心、青年统战联络中心、红领巾少儿艺术团。 第二十五条 区青少年宫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青少年宫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次,由工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教职工通过。 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区青少年宫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区青少年宫工作报告及区青少年宫等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区青少年宫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教职工大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区青少年宫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区青少年宫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本单位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青少年宫发展需要,依法聘请符合相关要求的专业教师作为校外教育的外聘教师,与专职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遵守青少年宫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参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青少年宫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学年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晋升、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九条 青少年宫对在教育教学、活动、科研、管理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青少年宫对违反规章制度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三十条 青少年宫与教师的聘用合同出现违约现象,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制度。青少年宫通过公示栏、教工大会等渠道实行宫务公开,保障教师、学生、家长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通过多种方式为学生、家长、社会及时、全面地了解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区青少年宫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区青少年宫实施差额拨款管理,建立建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五条 区青少年宫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区青少年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区青少年宫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区青少年宫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共青团北仑区委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区青少年宫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共青团北仑区委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青少年宫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区青少年宫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 区青少年宫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班子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区青少年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区青少年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区青少年宫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班子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北仑区委和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共青团北仑区委和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区青少年宫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共青团北仑区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是区青少年宫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区青少年宫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区青少年宫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25日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区青少年宫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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